在景区私自下水游泳溺水身亡,死者父母起诉索赔。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景区无责。
去年5月23日,李某与同事汪某、吴某到某景区玩。李某提议下湖游泳,因汪某不会游,李某和吴某跨过护栏便下湖了,景区工作人员在湖对岸发现他们并予以制止,但李某和吴某仍继续。
游泳过程中,李某发生溺水,吴某救援未果;汪某沿着环湖路呼救,后工作人员从外码头驾驶摩托艇到达事故地点并施救,但因水太深亦救援未果。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在李某三人游览景区的路线上,有三处“禁止游泳”的标示牌,且位置明显,此外湖周围修有安全隔离围墙等。
2010年7月,李某的父母起诉要求景区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二人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擅自在景区游泳溺亡,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湖水深、水温低等情况有预见;另景区内设有“禁止游泳”警示牌,并设有护栏;工作人员对李某游泳予以制止,且在李某遇险后施救,景区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