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同事一起到旅游景点漂流,没想到在从高处“漂”下时,却被水中一块突起的石头撞成了十级伤残,市民吴女士遂在今年8月将旅行社以及经营景点的旅游公司告上了江岸区法院。经法院判决,经营该景点的旅游公司要向吴女士赔款49657元。
去年8月15日,吴女士与同事一起,跟随市内一家旅行社到麻城天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天景山漂流一日游”。吴女士在漂流时撞到河道里的一块突出的大石头,腰部受伤。经鉴定,吴女士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吴女士遂在今年8月将旅行社以及经营景点的旅游公司告上了江岸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在事发时并未得到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而对外进行营业,由于河道存在隐患,造成吴女士受伤,遂判决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吴女士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49657元。而旅行社对吴女士只用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