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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猝死宾馆温泉池 法院判保险赔13万

2010-10-26 1:51:08   网友评论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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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民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赴海南旅游期间,“猝死”在一家宾馆的温泉池内,其家属以旅游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为由诉至法院,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前日上午9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吴先生家属保险金13万元。

  休假时猝死温泉池底

  2009年8月,在上海某公司任职的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省旅游,单位委托上海益欣旅行社为参加此次休假的全部人员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8月27日晚9时许,在下榻的宾馆温泉池内,吴先生突然被人发现昏迷在池底,呈仰躺姿势,救出水面时已没有了呼吸迹象,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到场勘验,排除了他杀、自杀等,最后结论为“猝死”。此后,吴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9年10月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案通知书,拒绝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猝死”,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010年1月,吴先生的家属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保险金13万元,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强调,被保险人吴先生死亡原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是“猝死”。所谓“猝死”,根据相关医学材料的解释,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身体机能功能性衰竭而导致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之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且选择依据当地公安机关的查验结果为基础,放弃对吴先生进行进一步尸检的权利,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承担全部的保险金赔付责任。至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荚振坤解释,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结合了猝死的定义以及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从而对被保险人的猝死原因加以认定。

  通常认为,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障碍,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死亡。造成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由此可见,猝死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

   [编辑:龙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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